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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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案件回放】
2019年1月,秦某向岳某借款人民币叁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使用,双方签订了一张借条,在借条中明确了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二结算。然而在借款期限到来之后,秦某仅返还了一万元的借款,尚欠两万元为由未还,于是岳某将秦某诉至法院。然而经法院了解,岳某在此期间,在该法院起诉了十余起民间借贷案,且诉讼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故法院依法认定岳某的行为属于职业放贷行为,故双方签订的借条无效,秦某应当返还借款,但不再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本案中,秦某因欠款未还而被岳某诉至法院,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岳某在此法院因民间借贷事由多次起诉,且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二十万元,故法院认定岳某的行为属于在未取得放贷资格的情况下,多次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名义有偿出借资金,故岳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认定双方借条无效,故秦某无需支付利息。

【瀛台律师提醒】
职业放贷行为将对市场造成困扰,我国法律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维护经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