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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缴物业费百般推脱,法院如何判决?

2022-06-09

【案件回放】


楚某是某小区的一名业主,其在入住该小区之后与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然而自2016年开始,楚某就开始拒绝支付该小区的物业费,而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逾期缴纳物业费的应当按所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加收违约金。后该物业公司将楚某诉至法院,要求楚某缴纳物业费且支付滞纳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楚某表示自己拒绝缴纳物业费是由于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小区内电动车充电问题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楚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共六千元,但对物业公司关于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本案中,楚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该合同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楚某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楚某虽然提出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出现的问题,但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且物业公司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管理上的注意义务,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物业公司要求楚某缴纳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但楚某同时指出了物业公司的管理缺陷,故法院遂对原告相关滞纳金的诉请不予支持,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