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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催告自行强制拆除房屋,属违法!

2022-06-08

【案件回放】

刘某合法建造的房屋位于xx镇坝彦村。2017年9月28日,xx区相关部门由于轨道交通1号线的建设,印发了《呼和浩特市轨道交通1号线高架延伸段项目xx区范围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xx区范围征收方案》),征收建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刘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8年12月10日,xx区相关部门临时组建的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向刘某作出《限期搬迁通知书》,要求刘某于同年12月17日之前,依据发布的《xx区范围征收补充方案》的内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12月21日,在刘某未与xx区相关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xx区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刘某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刘某认为,xx区相关部门的征收行为缺少“一书四方案”、征地批复等批准文件,在与刘某无法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形下,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直接组织有关人员实施拆除刘某房屋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严重违法。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刘某房屋的行为违法。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xx区相关部门认为其拆迁合法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故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呼和浩特市xx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刘某位于坝彦村东端xx路南25米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xx区相关部门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其他主体拆除,故可以推定刘某房屋是xx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且未经催告程序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拆除,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应当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对当事人进行书面催告,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故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当事人经催告仍然不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