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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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案件回放】
2020年10月,罗某认识了当地的一名“油贩子”张某,张某表示自己可以以低价从当地的石化公司销售汽油给罗某,后罗某向张某收购了大量汽油,并在当地租用了一间民房存放其用货车改装的移动加油车,并在该民房的大院内为他人加油以获取利益。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罗某共从张某处收购汽油一百四十余吨,后采取散卖的方式销售给他人,以此获取高额利益,违法所得高达人民币伍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遂依法判处罗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本案中,罗某从张某处购买汽油,后将汽油存放在其用货车改装的移动加油车中,以散装的方式销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故罗某的行为属于在未经批准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故其行为构成非法作业罪。但罗某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否则有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