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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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案件回放】
2021年,金某归国发展,计划在当地购置房产,于是其在某房地产公司的介绍下,与该公司签订了三套房屋的认购协议,在房屋认购协议中,双方约定了金某购买该房地产公司位于某地的三套房屋,后金某按照某套房屋十万元的标准支付了共叁拾万元的定金。然而在认购协议签订后,金某才发现由于政策的调整,自己无法满足贷款需求,于是金某提出全额购买一套房屋并解除另外两套房屋的买卖合同。但房地产公司不退换另外两套房屋的定金,于是金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定金。后经法院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且根据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金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三份认购协议,约定向该房地产公司购买三套房屋,并分别支付定金。双方签订合同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后金某因贷款政策调整无法满足贷款要求,于是金某遂解除两份房屋买卖合同,选择全款购买一套房屋,故金某未按照认购合同的约定购买房屋,构成违约,其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定金的行为于法无据,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在购房之前应当主动了解国家的限贷政策以及限购政策,不了解相关政策造成违约的并不能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