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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属违法!

2022-06-07

【案件回放】

靳某因与xx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第十八居民组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于2020年3月18日向xx区相关部门邮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三份,该邮件经查询以被行政机关签收,收件人显示为“郑某签收”。xx区相关部门收到该邮件后,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未在法定期限规定的60日内将处理决定回复靳某。为维护靳某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区相关部门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判令xx区相关部门履行法定义务、限期将调查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回复靳某。

xx区相关部门辩称,靳某的起诉没有认定和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后经审理认为,xx区相关部门收到靳某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任何答复或处理,不符合上述规定,其行为违法,靳某要求确认xx区相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xx区相关部门未履行对靳某2020年3月18日提交的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xx区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靳某因其建造房屋所占压的土地与xx区xx街道办事处第十八居民组在使用权问题上产生争议,于2020年3月18日向xx区相关部门邮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xx区相关部门在答辩中虽否认收到该申请,但根据靳某提交的邮寄单据能够证实xx区相关部门已签收该邮件,且xx区相关部门也认可经查找,靳某确向xx区相关部门邮寄过该申请,因此,靳某向xx区相关部门邮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并由xx区相关部门签收的事实成立。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如遇到类似上述案例中的情形,申请人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