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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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案件回放】
2020年8月,乔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然而当天下雨,道路路况较差,于是乔某在行驶在弯道湿滑路面时操作不当,与相向而行的一辆货车相撞,造成货车司机朱某死亡、乔某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严重后果。后死者的家属来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于是死者家属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指出由于乔某无证驾驶,故拒绝赔偿,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向被保险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理赔义务。
【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乔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发生意外,导致货车司机朱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后朱某的家属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遭拒,遂诉至法院。保险公司指出乔某无证驾驶,但虽然乔某违反交通犯罪,却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保险签订的过程中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不能发生免除保险责任的效果,故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其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理赔义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可能无法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