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06-02
【案件回放】
大乔和小乔是一对双胞胎兄弟,二人经常在小区内一起玩耍。2019年10月的某日,二人像往常一样来到该小区的花园内追逐打闹,然而在二人追逐的过程中,不慎将小区内的住户刘奶奶撞倒,后大乔和小乔的父母将刘奶奶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花费治疗费用共计五万余元。后刘奶奶向大乔小乔的父母求偿未果,故将两位儿童以及他们的父母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证据显示,刘奶奶在案发时在道路上正常行走,因为大乔小乔二人追逐打闹撞倒后受伤,故应当由二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涉案二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当由二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大乔小乔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大乔小乔在路上追逐打闹,后在追逐打闹的过程中将路人刘奶奶撞倒受伤,故二人应当对刘奶奶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大乔小乔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二人并无个人财产,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二人的监护人即父母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由大乔、小乔的父母赔偿刘奶奶损失共计人民币陆万元。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尽到监护义务,否则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