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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嫖娼非犯罪?违法行为亦需受罚!

2020-10-31

 瀛台律所:嫖娼非犯罪?违法行为亦需受罚!

【案件回放】

刘某是某村有名的单身汉,由于他为人没有上进心、形象邋遢,故一直都没有找到对象。20147月,刘某来到临近的城市打工,第一次进城的刘某对城市里的事物感到新鲜异常,刘某被一家会所所吸引,进入之后,刘某才发现这个地方是卖淫的场所。后刘某给付了两百元,和某女发生了性关系。然而当刘某准备离开的时候,有警察进行执法,后将刘某进行拘留,并处以罚款。

 

【瀛台论法

瀛台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表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刘某给予了某女300元人民币,而某女同意与刘某发生关系。即刘某和某女以金钱为媒介,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根据相关解释,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故刘某的行为构成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范的嫖娼行为,需要处以拘留、罚款等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虽然嫖娼并不是我国《刑法》所规避的犯罪行为,但其却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调整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具有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任何人都不能轻视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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