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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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案件回放】
牛某是河南省xx市xx村村民,牛某所有的土地被强行使用后,经申请信息公开获知,牛某土地已经由xx市相关部门向河南省行政机关报批征收,但牛某并未取得涉案土地征收补偿款项。依照法律法规,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但涉案土地征收并没补偿到位,却已实施了征收,明显违法。牛某认为,xx市相关部门未履行补偿义务,应依法确认违法,并责令其支付土地补偿等款项。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市相关部门不履行征收补偿义务违法;责令xx市相关部门限期履行法定补偿义务,依法支付土地补偿等款项。
庭审中,xx市相关部门辩称,牛某的起诉已超出诉讼时效,其已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不作为情形。后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xx市相关部门限期对牛某依法应得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依法履行补偿义务。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本案中,牛某起诉xx市相关部门履行补偿义务,并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xx市相关部门负有对牛某等被征地村民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依法足额支付的法定义务,xx市相关部门应当会同xx村委会认真核实牛某等被征地村民的被征地亩数、地上及地下附着物具体情况后,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据实足额补偿牛某等被征地村民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申请征收土地,应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