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06-01
【案件回放】
2020年8月的某日,陈某在附近的超市上购买了一款网红零食,该零食在外包装上标注了脂肪含量为3.1g/100g,然而陈某在食用之后却感到身体负担加重,故其怀疑该视频存在虚标含量的情况。陈某将该产品送检之后却发现该款零食的实际脂肪含量为18.1g/100g,远远其在外包装上所标注的含量,且超出了国家强制标准。陈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进行赔偿。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该产品虚标含量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故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陈某在超市内购买零食,后发现该零食脂肪含量存在虚标的情况,且严重超出了国家强制标准,故陈某以超市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将其诉至法院。该超市销售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陈某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该超市退款并进行赔偿。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超市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遂依法缺席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大计,食品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已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若十倍价款不足一千元,则赔偿金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