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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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
【案件回放】
2015年,朱某在当地某房地产商的介绍下,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朱某向银行贷款按揭了三百万元人民币,并将房屋的首付款支付给了开发商,然而后该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交付涉案房屋,后该楼盘烂尾,于是该房屋开发商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后朱某得知此事,停止向法院按月支付月供,于是该银行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继续偿还房屋贷款,而朱某则辩称自己已经收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通知书,故拒绝支付月供。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由房地产开发商支付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律师论法】
本案中,朱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支付首付款后向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后该楼盘烂尾,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并向朱某寄送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通知书,故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担保合同被解除后,出卖人房地产公司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依法返还,故法院遂依法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