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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烂尾,贷款要还吗?

2022-06-01

【案件回放】


2015年,朱某在当地某房地产商的介绍下,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朱某向银行贷款按揭了三百万元人民币,并将房屋的首付款支付给了开发商,然而后该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交付涉案房屋,后该楼盘烂尾,于是该房屋开发商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后朱某得知此事,停止向法院按月支付月供,于是该银行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继续偿还房屋贷款,而朱某则辩称自己已经收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通知书,故拒绝支付月供。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由房地产开发商支付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本案中,朱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支付首付款后向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后该楼盘烂尾,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并向朱某寄送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通知书,故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担保合同被解除后,出卖人房地产公司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依法返还,故法院遂依法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律师提醒】
若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