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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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案件回放】
2016年,曾某与朱某登记结婚,婚后朱某搬入曾某的家中,和曾某的母亲王某共同生活。然而在曾某和朱某婚姻存续期间,朱某一直都未能如曾某一家所愿,怀上孩子,于是曾某的母亲王某以及曾某本人都对朱某心生不满。自2018年4月开始,王某开始采取暴力殴打的手段虐待朱某,甚至不让朱某进食,导致朱某重度营养不良。某日,王某像往常一样殴打朱某,后发现朱某休克,于是拨打了急救电话,后医生到达曾某的家中,确认朱某已经身亡。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殴打朱某,导致朱某死亡,故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曾某虐待家庭成员,情节十分恶劣,故其行为构成虐待罪。法院遂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虐待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三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且根据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本案中,王某作为朱某的婆婆,因朱某和曾某未能生育而对朱某怀恨在心,在日常生活让朱某不能吃饭,导致朱某重度营养不良,甚至经常殴打朱某。在案发前几日,王某连续殴打朱某,故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朱某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曾某作为朱某的丈夫,对自己母亲伤害妻子的行为视而不见,虐待并致被害人朱某死亡,故其行为构成虐待罪,法院遂根据二人具体犯罪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家庭本应当是温暖和谐的港湾,而不应当是滋生犯罪的温床。拒绝家庭暴力,切勿虐待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