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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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案件回放】
2019年12月,铜陵市xx区相关部门在没有与沙xx达成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沙xx承包经营的位于xx镇金桥村0.93亩土地征收,并将在土地上种植的桂花树和其它农植物挖掉,未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其行为是侵害沙xx合法利益的行为。为此,为维护沙xx合法权益,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xx区相关部门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支付征收土地补偿款46128元;桂花树等青苗补偿款84100元。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被答辩人虽没有签订书面的征收补偿协议,但对征收补偿的原因和标准以及结果是明知并同意的,即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因此,没有签订书面征收补偿协议,不影响被答辩人的任何权利。因此,让被答辩人提供身份证,以便办理银行卡从而领取补偿金是简便可行的方法。后经审理,依据当地补偿标准每亩49600元,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同时规定,2019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告并经市、县行政机关批准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xx区相关部门向沙xx支付土地补偿款28428元,树木补偿款26260元,合计共54688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本案中,沙xx土地被征收的补偿标准应按照2017年11月1日铜陵市xx区相关部门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结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社会保障的需要,被征收的土地每亩扣除6500元作为沙xx基本养老社会保障金。沙xx被征收的0.93亩土地的补偿款应为0.69*(40500-6500)元+0.24*20700元=28428元。
xx区相关部门挖掉沙xx种植的树木,未经沙xx同意,对沙xx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合理补偿,xx区相关部门按照20元至40元不等的迁移费用共计6040元予以补偿,应属不当。因202棵桂花树等已被挖掉了,并且已灭失,无法核实其胸径大小及树木品种等,仅能依据照片拍摄的情况酌定,结合沙xx与xx区相关部门的意见,按照平均每棵树130元给予沙xx补偿。即树木补偿款为202*130元=26260元。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征收土地应及时落实土地补偿款,以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保证足额到位。若未给予补偿款就征收土地,被征收人有权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