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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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案件回放】
林某是有妇之夫,张某是有夫之妇,然而两人却在明知对方已有家室的情况下发展不正当关系。2019年1月,张某和自己的丈夫离婚,在离婚之后张某希望林某也能和妻子离婚,两个人重建新的家庭。在此期间,张某在聊天过程中一直讨论关于林某的离婚事宜,并一直催促林某和妻子离婚,并要求林某告知其妻子的联系方式。张某获取林某妻子的联系方式后,经常将自己和林某的亲密视频发给她,用以刺激她和林某离婚,讽刺林某的妻子“没有能力管好男人”。但林某在张某的强压之下,出于对儿子抚养问题的考虑,不愿和妻子离婚,反而对张某提出要分手,然而张某对此无法接受,经常来到林某家中吵闹,并于案发当日来到林某的家中服用农药自杀。张某死亡后,其亲属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后经法院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林某和张某发展婚外情关系,张某离婚后要求林某离婚,但林某却意欲迷途知返,不愿意再和张某发展不正当关系,于是张某心里无法接受,私下联系林某的妻子发布威胁消息,并来到林某的家中撒泼打闹,甚至购买农药服食求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选择结束生命,故其对自己的死亡结果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生命只有一次,失去生命将无法回头,千万不能将自己的生命当做儿戏甚至当做威胁他人的手段,否则后果将是难以承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