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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相同,能否一并答复?

2022-05-27

【案件回放】


王某是xx县xx镇xx村村民并在该村拥有承包地。2019年5月23日,王某通过邮寄方式向xx县相关部门申请公开“依法划定的xx县xx镇xx村四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图》及公告”的信息,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和形式为书面和邮寄。xx县相关部门于次日收到后,并未作出答复。为此,王某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县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xx县相关部门辩称,王某主张xx县相关部门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审理,认为xx县相关部门收到王某的前述申请后,应按法律规定对王某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相应答复,xx县相关部门辩称其将该申请转交xx县自然资源局处理后未再予以答复,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将该申请转交xx县自然资源局处理。xx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仅针对王某就该局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该辩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确认xx县相关部门对王某的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因此,依法作出判决确认xx县相关部门对王某提交的的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本案中,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信息依法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王某认为其向xx县相关部门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没有填写所需信息的机关为县自然资源局的内容,但其对《信息公开申请表》中除上述事项外的其他记载内容及王某签字均无异议,结合王某《申请表》书写习惯等痕迹进行分析,可以确认双方提交的不是同一份《申请表》,故xx县相关部门应依法对王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瀛台律师提醒】


信息公开内容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应主动依法作出答复及公开。而本案例中,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被认定为内容基本相同,行政机关一并予以答复及公开,其行为属违法。申请人遇到这种情形时,应主动咨询专业的征拆律师解决问题,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