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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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案件回放】
许某和杨某在同一家娱乐公司工作,由于上司给二人安排在一个工作小组里,于是二人在同一个微信群聊里。但二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矛盾,互相都对对方看不上眼,于是在2019年11月,许某经常在公司的工作群中发送与工作无关的辱骂杨某的消息,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许某发送微信消息总数多达几百条。后公司发现了该情况,要求许某提交检讨书,后许某向公司提交了检讨,但并未对杨某道歉。后杨某以自己的名誉权受损为由,将许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的行为侵害了杨某的名誉权,故判决支持了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要求许某许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许某和杨某在日常工作中发生争执,但二人并未友善解决,反而许某在公司的微信群聊中发布辱骂杨某的信息。许某多次在公司的微信群中发布上百条信息,且信息无关工作内容,仅仅是对杨某的辱骂,故许某的行为使杨某在公司的名誉受损,导致杨某的工作状态和精神状态受到影响,故许某的行为侵犯了杨某的合法权益,使杨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遂根据许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具体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和同事在日常工作中发生争执时,应当通过沟通的方式解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免将矛盾升级,甚至让昔日同事在法庭上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