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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内发生故障,法院判决解纠纷!

2022-05-23

【案件回放】


胡某在当地从事防水工程承揽工作,某日,胡某和当地居民汪某签订承揽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胡某以按平方米计价的方式承揽汪某家中新房的防水工程,后胡某来到汪某的家中进行测量和施工,工程完毕之后,胡某表示根据平方米计价,工程款项共计人民币三万元。后汪某支付了两万五千元的款项,并约定剩余的五千元在半年内进行支付,且双方约定了该工程具有一年的保修期。然而在半年之后,汪某却向胡某表示胡某所完成的防水工程存在缺陷,导致汪某的新房存在漏水问题,故拒绝支付剩余的五千元款项,双方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承包汪某新家的防水工程,并约定了为期一年的保修期,但胡某并未及时进行维修,故胡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部分违约责任,故判决支持了汪某要求适当减少价款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胡某承包了汪某房屋的防水工程,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在合同中对付款以及保修期进行了约定。然而在保修期内,胡某所承包的防水工程发生漏水且并未进行及时维修,故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法院依据双方所提供的相应证据,判决支持了汪某要求适当减轻价款的诉讼请求,本案顺利结案。



瀛台律师提醒】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若不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的质量要求,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不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