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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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案件回放】
卓某曾因生意周转需要多次向林某借款,短短三个月内,卓某就三次向林某借款多达人民币二十万元。由于卓某经济状况较差,于是只能以高额利息向林某做出承诺,向林某借款高利贷。但由于卓某的生意并无起色,于是没有金额返还其向林某所借的高利贷。林某得知卓某没有能力返还欠款,后借口和卓某商谈而将卓某带至某酒店,要求卓某筹钱还款,否则不让卓某离开,林某采取二十四小时全天候跟守的方式限制卓某的人身自由,后卓某逃出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本案中,卓某因生意流通需要向林某借款高利贷,但卓某并没有足够的现金返还借款,于是林某采取了非法的手段催收高利贷。林某将卓某约至酒店相见,在酒店中看管卓某,要求卓某筹款以返还高利放贷等非法债务,故林某的行为属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或者是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催收高利放贷等非法债务的,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天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