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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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案件回放】
2021年2月的某日,赵某在朋友家中吃饭,酒足饭饱之后赵某才想起自己的车辆停放位置错误,于是下楼想要挪车。赵某明知道自己在吃饭的过程中饮酒,但是其心存侥幸,以为自己饮酒不多不一定能达到醉驾标准,且挪车所消耗时间较短,不一定能被交警发现。然而就在赵某侥幸挪车完毕后,赵某下车正撞见一名正在执勤的交警。该名交警对赵某当场进行呼气检测,在赵某所呼出的气体中检测出酒精含量,后该名民警依法将赵某带至医院进行检查,结果显示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威胁驾驶罪,遂判处赵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赵某在明知自己酒醉的情况下,心存侥幸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车位的挪移,故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赵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遂依据赵某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犯罪,若在道路上进行挪车,也将构成酒驾。切勿心存侥幸心理,酒后驾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