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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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案件回放】
2015年8月的某日,宋某参加某投资公司的讲座,后认为该投资项目有利可图,故投入了人民币十万元进入该账户。然而不久之后,宋某的交易账户却发生了大量的亏损。经宋某咨询相关机构,方才得知该投资公司的投资项目并未获得经营许可,属于非法期货交易的投资项目。宋某得知此事后,将该投资公司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依法判决宋某在投资公司进行的交易行为无效,判决要求该投资公司返还宋先生的亏损数额。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宋某听信了投资公司的推荐项目,投入十万元的金额进入账户进行投资,却在不久之后发生了巨额亏损。后宋某了解到该投资交易未获得国家法定的经营许可,属于非法的期货交易,故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投资公司以注明了交易风险为由进行抗辩,但本案交易属于期货交易,而该交易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的交易无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即使是投资期货产品也应当仔细识别产品是否获得了国家法定的经营许可,否则该笔交易不仅存在交易风险,还可能存在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