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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字体潦草拒收信息公开邮件,法院怎么判?

2022-05-17

【案件回放】


2019年5月8日,杨某向xx区相关部门邮寄绿化工程信息公开申请、履责申请等材料,xx区相关部门于5月9日拒收邮件。杨某不服,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xx区相关部门拒收杨某于2019年5月8日邮寄的信函的行为违法;依法判令xx区相关部门对杨某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处理。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拒收信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拒收杨某信函的原因是信函内容不明确,且拒收行为对杨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机构改革和分工调整,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职责由北京市xx区政务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政务管理局)负责。杨某向xx区相关部门办公室邮寄信息公开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后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xx区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杨某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本案中,杨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是确认xx区相关部门拒绝接受其信息公开信件的行为违法。杨某向xx区相关部门邮寄了快递,快递邮单收件人信息中收件人为办公室,单位名称为xx区相关部门。xx区相关部门办公室工作人员未打开快递,认为快递邮单记载的内品名称不明确,即退回了该邮件。因该行为是xx区相关部门针对特定相对人和特定事项作出的,且对相对人产生了权利义务上的法律后果,故应属行政行为。虽杨某邮寄的快递邮单内品名称书写内容较多,且字迹潦草,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申请人在邮寄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在信封上注明”信息公开申请书”的规定。故xx区相关部门的行为表明其未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其将杨某邮寄的信件退回邮政部门的行为直接导致杨某信息公开申请不能进入公开程序,致使杨某依法获取信息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故应确认其违法性。



【瀛台律师提醒】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邮寄方式向负有相应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行政机关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协助,进行信息公开程序。如果申请人遇到上述情形,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