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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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案件回放】
2008年4月,xx市相关部门以***公路改造之名,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强行与宋某所在村民委员会签订《***公路改造xxx村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征用宋某父亲宋x富(已死亡)承包林地,只对宋某按每亩2000元予以补偿。宋某不服xx市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经法院审理确认了xx市相关部门征收宋某林地行为违法,并判决xx市相关部门在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2015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书生效后,xx市相关部门委托xx市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局向宋某作出答复,称同意按原标准给宋某补偿,该答复明显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请求人民法院判决xx市相关部门发布《市相关部门关于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赔偿宋某相应经济损失。
庭审中,xx市相关部门辩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按文件执行,宋某要求按《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执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后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xx市相关部门向宋某补偿被征林地土地相应补偿费。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本案中,宋某所在的村组织已明确表示土地补偿费归其所有,因此,宋某征收过程中已经领取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故宋某要求对被征收林地补偿土地补偿费,应依法予以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