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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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案件回放】
甄某是当地的一名中学生,放暑假之后,甄某和自己的同学一起来到当地一家水上公园游玩。甄某和同学购买了该公园的门票进入水上公园体验游乐项目,然而在甄某游玩“水上桥”项目时,甄某两次从体验项目上跌落,导致其右腿受伤。后甄某联系了自己的家人将其送入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膝关节间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甄某好转,花费医疗费约人民币八千元。后甄某的家人将水上公园的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认为,水上公园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情判决该公司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甄某自行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甄某来到水上公园游玩,后在游乐项目上游玩时摔伤,故将水上公园的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表示其在游乐项目的入口时标明了注意事项,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为在甄某游玩时进行提示,也并未在甄某受伤后及时询问和提供帮助,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未尽到注意义务,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未成年子女进行游玩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义务,而不应当放任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内肆意游玩,以免发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