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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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案件回放】
袁某是辽宁省xx区xx村村民,在辽宁省xx区xx村合法承包土地并拥有土地使用权,因辽河储气库集注站项目其承包土地面临被征收。为核实该项目合法性,袁某于2020年12月18日向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寄送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1年1月5日仅以答复函的形式答复袁某,并未给予袁某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袁某认为,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未按法律规定答复其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于同年1月12日,向xx市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于袁某信息公开申请未按法律规定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请求xx市相关部门责令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限期就袁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书面回复并送达袁某。21日,袁某收到xx市相关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xx市相关部门以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答复未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袁某认为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答复侵犯了袁某的合法权益,但xx市相关部门作为复议机关无理由拒绝受理复议申请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市相关部门不予受理袁某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袁某复议申请。
庭审中,xx市相关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合法,袁某提出违法的理由不成立。后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确认xx市相关部门2021年1月15日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本案中,xx市相关部门作为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本级行政机关,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但xx市相关部门以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答复期未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袁某复议申请不属于法律规定中不予受理的情形,故xx市相关部门的复议决定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复议机关只有对于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才能决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而本案中,复议机关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却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属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