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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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案件回放】
2019年,莫某在当地购买了一套新房,为了装修房屋,莫某和某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定做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自己家中的窗户由该公司进行定做安装。后家具公司安装完毕后,莫某结清了合同所约定的款项。然而不久之后,莫某发现其定做的窗户都出现了漏水的现象,且导致了莫某房屋外立面受损。后莫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定做费用,拆除窗户并赔偿相应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莫某提交鉴定意见表明该窗户具有安装缺陷,未进行防水处理。后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该公司在窗户安装的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莫某和某家居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由该公司负责莫某家中窗户的定做和安装,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然而经相关机构鉴定,该家居公司所安装的窗户未经防水处理,存在质量问题,对莫某家中的房屋造成了损害,故该家居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定作人莫某可以请求承揽人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许多人选择定做家具为自己的房屋增添个性,但若承揽人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合同的约定,定作人可以请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