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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签订合同?表见代理须担责!

2022-05-12

【案件回放】

金爷爷年逾六十,由于自己的儿子在外务工平常对其关心较少,于是金爷爷对当地养老院的建设计划特别关注。2020年9月,金爷爷通过朋友了解到某公司要在当地郊区建设一家养老院,后林某自称是该公司的经理联系到了金爷爷。林某向金爷爷表示,该公司正在筹集建设资金,若金爷爷能借款五十万元给该公司,该公司将提供给金爷爷养老福利。后金爷爷将自己的积蓄五十万元都借给了该公司,林某则以该公司的名义和金爷爷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然而在借款到期后,该公司没有按期还款,并且借口该合同是林某签订,与该公司无关。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谎称其为公司的经理和金爷爷签订合同,但其出示公章签订合同,故金爷爷有理由相信其有权进行代理,故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金爷爷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林某自称是某公司的经理,以该公司的名义和金爷爷签订借款合同,且在借款合同上加盖了公司的公章。虽然林某并非是该公司的经理,但其携带公章和金爷爷签订合同,金爷爷有理由相信林某有代理权,故林某无权代理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该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中的约定,承担合同中的责任,返还金爷爷相应的款项.


瀛台律师提醒】

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签订合同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