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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价条款可以“免责”?注意重大过失!

2022-05-12

【案件回放】

2020年9月,谢某通过某快递的微信小程序应用进行下单,将价值四千五百元的汽车配件寄给黄某。由于货物的价格较高,于是谢某对该货物的运输购买了保价服务,保价金额为人民币五千元。后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上门取件,发发现谢某已经自行对货物进行包装,于是并未拆开包装进行检验。然而在黄某收到货物后,却发现该汽车配件在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坏无法使用。后谢某和快递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快递公司表示在电子运单服务条款约定若自行包装,到达时内件的损坏该快递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快递公司所提出的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谢某的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该格式条款无效,依法判处该快递公司赔偿谢某损失共计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本案中,谢某通过小程序下单寄送货物,并为其汽车配件购买保价服务。然而在该快递公司的员工上门取件时,却并未对谢某所运输的货物进行开箱查验,故快递公司对谢某所寄送货物遭到损失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该快递公司举证电子运单服务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但该免责条款不合理地减轻了快递公司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无论免责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条款,若快递公司对于其提供的服务存在重大过失时,其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