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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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关某是某村村民,在村中务农为生。某日,关某和几位好友在村口饮酒,酒后驾驶其生产所用的无牌拖拉机从村口出发,后关某驾驶该拖拉机行驶在国道上时,被当地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后警方将关某送至当地医院进行检查,经鉴定,案发时关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已达到醉酒标准。后关某主动来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院审理认为,关某酒后驾驶拖拉机的行为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关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关某在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拖拉机,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关某在案发时属于醉酒状态,而拖拉机属于机动车的范畴,故关某的行为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关某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供述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酒后请勿驾车的道理被很多人谨记于心,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农村使用的拖拉机也属于机动车的范畴,酒后驾驶拖拉机也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