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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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许多人使用微信公众号写文章,为了提升文章的阅读量,所有有一部分人选择刷单来获取流量。刘某得知此举有可乘之机,于是开设某网站为他人提供虚假的刷单、刷量服务,后刘某的网站经举报后关停。在刘某运营该网站的期间,甲公司是刘某的一名大客户,刘某的网站帮助甲公司在多个运营商平台上所发布文章虚假提高点击量和阅读量。后某运营商平台得知了甲公司向刘某购买刷单、刷量服务的行为,认为甲公司此行为严重影响了该运营平台内的产品服务的经营策略,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故该运营商公司将甲公司以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依法作出赔偿。后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依法判决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立即停止侵权并且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共计一百五十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本案中,甲公司向刘某所运营的网站内购买服务,而刘某则通过技术手段为甲公司有偿提供刷单、刷量服务,提升甲公司在某运营商平台内推广的阅读量、点击量等。甲公司和刘某的行为影响了运营商平台的推广策略,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和刘某的行为属于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的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法院依法判决,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无论是电商平台还是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采取刷单、刷量来虚假提升销量、阅读量的行为都具有法律风险,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