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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害人害己,不可沾染分毫!

2022-05-0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易某和陈某是当地的两名瘾君子,2020年年底,易某和陈某欲向肖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二人分别购买了冰毒十五克(甲基苯丙胺)和二十克。二人通过微信和肖某取得联系,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款项转入肖某的账户内,后陈某和肖某相约见面,取得了二人所购买的毒品,后陈某将毒品取来后将毒品送至易某的住处,于是二人在易某的住处一起吸食其所购买的毒品。在二人吸食之后,当地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在易某的住处将易某和陈某二人抓获,同时在二人的房间内查获二人向肖某所购买的毒品。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遂判处易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易某和陈某有吸食毒品的习惯,于是二人向肖某购置毒品在屋内吸食,故二人的行为属于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另查明,易某和陈某曾以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且于2017被判处有期徒刑,而二人在刑满释放后又犯此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二人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根据二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毒品害人害己,不可沾染分毫,不仅仅制毒、贩毒可能构成犯罪,非法持有毒品也可能构成犯罪,将受到犯罪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