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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兄弟情义毁灭证据?请勿知法犯法!

2022-04-2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龙某是某派出所的一名辅警,2019年5月的一天,龙某接到一个任务让其看守犯罪嫌疑人林某。然而林某是龙某在中学的好友,于是龙某处于“同学情谊”,对林某多加照料。林某担心自己存放在家中床下的一把枪支被警方发现,于是让龙某帮自己通风报信,后龙某通过微信的方式告知林某的妻子让其将林某藏匿在家中的射钉枪丢弃在郊外,并告知了林某的妻子林某被捕的消息,让其妻子尽快逃匿。后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龙某作为某派出所的一名辅警,其利用执行任务的便利,帮助犯罪分子毁灭证据,故其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遂判处其拘役六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龙某作为某派出所的一名辅警,其利用其在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为犯罪分子藏匿证据、逃避处罚提供便利,故龙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但龙某在到案后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遂依据龙某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公正无私,切记不可知法犯法,为犯罪份子“通风报信”,自己也深陷犯罪的泥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