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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车辆报废,物业公司需要担责吗?

2022-04-2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5年,乔某夫妇结婚后入住新房,然而二人因和小区物业公司存在矛盾,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当,于是拒绝缴纳物业费,甚至将二人一辆并不常用的车辆停放在小区车库的入口处。几年过去了,乔某夫妇一直将此车辆放置在小区车库入口处,并未移动,导致该车辆报废。于是乔某夫妇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该车辆报废是由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所致,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该车辆报废的相应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表示乔某夫妇停放车辆的行为并不符合小区停车的规范,且二人自行放任车辆报废,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乔某夫妇和物业公司产生矛盾后拒绝支付物业费用,甚至为了和物业公司“赌气”,将二人的车辆停放在小区车库入口多年未移动,导致车辆报废。乔某夫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自行放任车辆报废,发生损害结果,故该损害结果是因其故意造成,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驳回了乔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所损害后果是由于受害人自身行为所造成的,行为人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理取闹的行为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