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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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某日,叶某牙疼,于是在网络上搜索附近的牙科诊所,后叶某选择了甲诊所接受治疗,当叶某在和牙科医师沟通的过程中二人发生纠纷,于是叶某在发生口角之后拒绝接受治疗,离开甲诊所。叶某回到家中后越想越气,于是在某推荐软件以及某地图软件中,将该牙科诊所的认证照片更改为某坟场的照片,以此泄愤。后甲诊所得知该事实,以叶某侵害该诊所的名誉权为由将叶某诉至法院。在法院进行庭前调解的过程中,叶某承认了自己因一时气愤而上传图片的事实,后法院依法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叶某进行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叶某在甲诊所就诊体验不佳,于是叶某通过网络途径,将甲诊所在某推荐软件和某地图软件中的诊所照片替换成坟地的照片,对甲诊所的日常经营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侵害了该诊所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后经过办案法官了解案情,积极进行调解,叶某终于承认了自己侵害甲诊所名誉权的事实,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顺利结案。
【瀛台律师提醒】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我们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否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冲动是魔鬼,切勿让一时冲动指引我们的行为,否则终将受到“冲动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