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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谋私侵占货款?获刑!

2022-04-2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8月,姜某毕业之后加入某建材公司成为了该公司销售组的一名组员,由于姜某工作认真负责,被升为销售经理,负责建材的销售合同签署工作。然而在姜某担任该公司的销售经理的过程中,姜某经常以公司名义和收购方签订合同,于是姜某利欲熏心,开始了一系列“敛财”的行为。姜某通过伪造收购方签名的行为虚构销售合同,以此骗取公司的应收款项约人民币五十万元,获得相应款项之后,用于个人赌博和奢侈品消费等。后公司发现了姜某侵占货款的行为,报警将姜某抓获归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款项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遂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责令姜某退赔被害公司的相应的经济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姜某在建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的过程中,利用其担任部门经理的职务便利,利用货物销售合同将其公司的应收款项占为己有。故姜某的行为属于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故法院遂依据姜某在本案中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我国法律保护不仅保护公民个人的财产安全,也保护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在其位谋其政,切勿以“权”谋私,侵占不属于自己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