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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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洪某是当地的一名“包工头”,其在当地声誉很好,经常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19年3月,洪某和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分包合同,由洪某组织工人来到该建筑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施工。后洪某按照双方在劳动分包合同中的约定进行施工,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该建筑公司则按约定将款项打入了洪某的账户中。然而洪某却在此时染上赌瘾,于是洪某因债务原因并未将该建筑公司结清的工程款发放给施工的工人。施工人员进行举报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洪某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洪某限期支付其拖欠的工资,但洪某仍未进行支付。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洪某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故依法判决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洪某和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分包合同,然而在洪某带领工人完成合同所明确的工程量后,洪某却并未将已结清的工资支付给工人,甚至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责令洪某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后其仍然拒绝归还。故其行为属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若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不仅仅是信誉的问题,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