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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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张某在职校毕业之后认识了许多在社会上的“狐朋狗友”,于是其得知了许多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都需要收购一些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故张某计划以此获利。张某以高额的报酬利诱黄某、郭某等多人(均另案处理)使用个人的证件到当地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并利用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到银行中办理企业的对公账户。后张某在收到上述人员办理的相关证件材料之后,就以高价贩卖给需要收购的林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张某以此方法获利多达人民币五万元,后被警方抓获。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得知有犯罪分子收购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等国家机关证件,于是其以高价利诱他人以自己的身份证件办理相应的公司营业执照,并指导他人到银行开设相应的账户等。后张某取得此国家机关证件,将此类证件高价出售给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以此行为获取非法利益。故张某多次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个人的身份证件一定要牢牢握在自己手中,切不可为了蝇头小利而将自己的相关证件出借或贩卖给他人,否则可能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