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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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肖某是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其家人曾多次为其安排在当地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然而在2020年12月某日的晚上,肖某离开家中外出散心,然而在其散步的过程中,肖某越发烦躁,于是到某超市购买了水果刀一把。后肖某精神状态不佳,总觉得身边有人在跟踪自己。后肖某回到家中,臆想自己的父亲想要谋害自己,于是肖某来到父亲的房间利用自己刚刚购买的水果刀将父亲砍伤。经当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的父亲构成轻伤二级。且经当地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在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后当地检察院申请对肖某强制医疗,经法院审理,对此申请予以支持。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肖某臆想自己的父亲想要谋害自己,于是其回到家中使用水果刀将父亲砍伤,导致一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但经当地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在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且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故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肖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瀛台律师提醒】
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可能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且有继续危害的可能,故法院可依申请对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