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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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于某曾经吸毒,其家人为了帮助其戒毒,让于某在当地某医院接受治疗,该医院让于某在医院定点服用美沙酮进行治疗。于某得知该药物是治疗戒毒的替代药物,许多吸毒人员也对该药物有一定需求。于是于某在医院向其提供该药物时并未服用,而是偷偷将该药品带出医院计划贩卖给吸毒人员。于某联系了吸毒人员阎某,在阎某和于某的交易过程中,于某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于某违反毒品管理法律法规,将美沙酮贩卖给他人,故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于某在接受治疗时,医院开出美沙酮让于某定点服用,然而于某却并未服用药品,反而将药品留下,计划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以获取利益。故于某的行为属于违反毒品管理法律法规,将毒品贩卖给他人,构成贩卖毒品罪。但于某在交易过程中被警方查获,故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据于某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进行脱毒治疗的替代药物仅能通过医院等机构提供,不可进行私下贩卖,否则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