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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酿意外,法院判决适当减轻责任!

2022-04-1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孟某和叶某是同一个村子的邻居,两家人的关系一直都很好,在生活中一直都是互帮互助。某日,叶某要去镇子上赶集,于是孟某提出可以驾驶自己的电动车顺路载叶某到镇子上去。然而在孟某驾驶过程中,叶某却不慎从孟某驾驶的电动车内摔下,导致其骨折的严重后果。经鉴定,叶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故叶某将孟某诉至法院,要求孟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孟某提出自己主动载叶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并未收取相关费用,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酌定孟某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院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孟某让叶某搭乘其电动车,其无偿搭乘叶某的行为构成好意同乘,但孟某的电动车根据当地的交规不应当载人,叶某明知此情况却依然多次搭乘,故二人对损害具有同等的责任。但孟某在驾驶过程中并未有重大过失,而叶某自己不慎坠车,属于对自己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故其对自己的损害具有一定的过错。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酌定孟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即使是好意搭乘,也应当在合规合法的情况下进行,电动车载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为了以免意外的发生,应当注意当地交规是否对电动车载人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