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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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8月的一天,陈某下班后将自己的电动车放在楼道里充电,没想到该电动车的电池却突然着火,导致楼道内笼罩着黑烟,于是楼上的租户谢某在午睡时被该黑烟呛醒,其担心火势太大,故选择跳窗逃生,后导致其摔伤。经相关机构进行鉴定,谢某摔伤构成九级伤残。后谢某将电动车的车主陈某以及房东蔡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认为,判决陈某对谢某的伤害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房东蔡某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谢某对自己的损害自行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陈某把电动车停放在楼道内充电,后电动车起火,谢某为了逃生从楼道窗户内跳出导致摔伤,故将陈某和房东蔡某诉至法院。陈某将电动车停放在楼道内充电的行为存在消防风险,其行为导致了火灾的产生,对谢某的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房东蔡某未能及时疏通楼道的消防通道,属于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存在一定过错,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火灾应当具有一定的预判,其采取了错误的方式进行逃生,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故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法院经审理,酌定了三方的过错,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火灾发生之后,一定要对当时的情况作出一定的判断,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逃生,而不应当在火灾刚发生时就采取跳楼的方式逃生,未对自己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