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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坠楼身亡,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2022-04-1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8月的某日,林某和自己的儿子小林由于学业上的问题发生争执,林某觉得小林并没有把学习放在心上,一心只想着网络游戏,于是林某让小林自己在房间内反省。然而当林某从外返回家中后,却发现小林早已不在自己的房间中,后林某四处查找,才发现自己的儿子小林已经坠楼,倒在小区内的公共通道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林某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林某表示小林是从公共楼道内的窗户跳下,故物业公司应当对其未对公共楼道进行维修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楼道内设施进行了定期检修,不存在过错且与本案中小林的死亡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本案中,小林因和父亲发生纠纷后,来到公共楼道打开窗户坠楼身亡。小林的父亲林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对楼道内的窗户进行定期检修,故导致了小林死亡的意外。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举证证明了该窗户符合建筑规范,且物业公司尽到了定期维修的义务;而少年小林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窗户的高度是其主动攀爬才能导致其坠落,故其死亡的后果是因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所导致,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驳回了林某所有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儿童的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人的义务,不仅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关心,还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进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