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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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的儿童节,小琴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当地某游乐园玩耍,后小琴来到蹦床区进行游玩,然而就在这个美好的节日,小琴却意外受伤。原来,小琴在蹦床区几次弹跳后,在翻滚过程中不幸撞伤了左眼,后小琴离开蹦床区后,父母立刻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该撞击导致小琴视力受损,构成十级伤残。后小琴的父母将该游乐园的经营方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十四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该设备的质量安全并无问题,因小琴自己游玩不当导致其受伤的后果。后经法院审理,酌定游乐园的经营者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小琴来到某游乐园的蹦床项目进行玩耍,后不慎撞伤自己,故小琴的监护人将该游乐园的经营者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游乐园举证证明了其蹦床设备的安全性,且该游乐园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且游乐园在蹦床附近张贴了安全须知等安全警示标志,故其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在小琴受伤时,该蹦床附近并无安排相依的工作人员进行巡视,故法院依法认定该游乐园对小琴受到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次要的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可能构成“自甘风险”,但此条款并不能减免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若经营者在管理上出现疏忽,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