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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借条躲避执行?构成犯罪!

2022-04-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贺某因生意需要向好友吕某借款五十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约定贺某在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本息。然而在合同所载日期到来之后,贺某仍不愿返还相应款项,于是吕某将贺某诉至法院。办案法官积极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结案,但贺某却并未按照调解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后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贺某名下的一套房屋。贺某为了防止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于是找到了另一名好友黄某(另案处理),其和黄某伪造了一张借条,让黄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保全行为。后办案发现发现此借条有异,向贺某释明法理,告知其虚假诉讼的严重后果,贺某遂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贺某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欠条虚假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本案中,贺某因做生意资金流通需要,向好友吕某借款,后因借款本息未归还,吕某将其诉至法院,双方调解结案后进行执行程序。然而执行过程中,贺某为了逃避执行,和黄某恶意串通,伪造欠条涉诉,故贺某的行为属于以伪造欠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故其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但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恶意串通他人伪造欠条涉诉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还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构成犯罪,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