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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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张某从事运输工作,某日,金某(另案处理)联系到张某,表明自己有一批货需要运输,后张某了解到,金某所要求运输的货物是一批假冒的烟草,但金某答应给张某支付高额的运费,于是张某在明知其所承运的货物为假冒的烟草的情况下,仍然答应为其提供运输服务。2020年9月的某日,张某预收了金某支付的运费,驾驶一辆货车帮助其进行运输,在该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出口的过程中,当地烟草专卖局和公安局的执法人员对该货车进行当场查扣,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涉案的烟草价值共计人民币四十万余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明知他人从事非法买卖烟草的行为仍提供运输服务,故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案中,张某明知金某(另案处理)从事非法买卖烟草的行为,但金某向其承诺了高额的运输费用,于是张某“铤而走险”,帮助金某承运该批烟草。后在张某运输的过程中,被当地烟草专卖局和公安局的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且经鉴定,涉案烟草的价值约为人民币四十万元。故张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专卖管理规定,明知他人非法买卖烟草而提供运输帮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切勿一时侥幸,为了高额的利益而利欲熏心,进行非法经营的活动,否则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会构成非法经营罪,难逃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