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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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7月,廖某通过某互联网平台爱上了玩弹弓,于是在此期间,其在网络上购买了多把不同尺寸的弹弓和钢珠进行练习。起初,廖某在其小区附近练习弹弓,由于小区居民的投诉,廖某无法继续在小区的花园内进行练习,于是其开始在自己家中的窗台上训练,然而在其训练的过程中,廖某明知道附近人流量较大且建筑物众多,但其不顾家人的阻止,仍然朝向窗户对面的学校和街道等进行射击。没想到廖某此举,却对学校内的财物造成破坏,学校内的窗户玻璃有多扇被砸毁。经有关部门评估,廖某造成的学校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千余元。后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廖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廖某热爱弹弓,于是在自己的家中练习射击弹弓。其明知在窗台对着学校射击的行为可能造成学校内的财物损害,但其不顾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家人的劝阻下仍然继续练习,后廖某由于其射击弹弓的行为造成了学校内的财受到损害,经鉴定共计人民币三千余元,故其行为构成任意损毁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廖某到案后对受害单位积极进行赔偿并获得了对方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进行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时,一定要注意是否会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否则可能具有相应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