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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后毁尸灭迹?死刑!

2022-04-1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陆某和叶某于2016年来到某城市打工,然而由于二人游手好闲,不愿意认真工作获取利益,而计划通过歪门邪道一夜暴富。就在2017年底,陆某和叶某就开始计划进行抢劫某金店,二人购置了多种犯罪工具,并购置了一部轿车。案发当日,陆某和叶某跟踪金行老板,将老板掳进车内,要求金行老板交出金行的钥匙,后二人使用弹簧刀多次刺向老板的腹部,从其身上搜的金行的钥匙。之后,卢某和叶某又驾驶小轿车来到金行,一人望风、一人实施抢劫行动,得手之后二人驾车逃跑,后在某郊区将金行老板和车辆进行烧毁,毁尸灭迹。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遂判处二人死刑。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陆某和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购置作案工具谋划进行犯罪活动,二人使用暴力手段逼迫金行老板交出金行钥匙,后抢劫财物,数额巨大。且陆某和叶某致人死亡,又在作案过程中焚尸灭迹,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故二人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作案手段特别残忍,造成了严重的犯罪后果和不良的社会影响,故一审法院依法判处二人死刑,后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依法判决叶某和卢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瀛台律师提醒】

谋财害命不可取,切勿为了一念之差而作出后悔终生的举动!抢劫罪是重罪,若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可能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