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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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杨某和卢某在饭桌上相识,卢某在和杨某的聊天过程中,得知杨某已经达到了适婚的年龄,但一直没有谈恋爱,于是卢某觉得“有机可趁”,故以介绍女友为由计划诈骗杨某的财产。后卢某让杨某添加了一个昵称为“小美”的女孩,告诉杨某“小美”是自己的远房表妹,于是杨某和卢某的“表妹”开始线上恋爱。然而在二人恋爱过程中,“小美”经常借故要求杨某转账,前后共要求其打款人民币五万余元。然而就在2019年9月,杨某在和卢某吃饭时,发现了卢某手机中登陆着“小美”的微信,遂发现了卢某的诈骗事实,向警方报案。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卢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卢某得知杨某想要恋爱,于是借口向杨某介绍对象为由让杨某添加“小美”的微信,然而“小美”并非确有其人,而是卢某通过微信所假扮的社交形象。并且卢某在网络上收集女性的图片将自己伪装成“小美”,以此和杨某发展恋爱关系,骗取杨某的转账共计人民币五万元,故其行为属于编造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法院遂根据其具体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网恋需谨慎,即使是朋友介绍的网友,也应当留一份心眼,在并未确认他人真实身份和借款用途时,不应向他人盲目转账,以免被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