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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手机号被骗,二维码制作公司是否担责?

2022-04-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8月的某日,阎某正在家中玩手机,没想到有一个陌生人申请添加其为好友,并且向阎某发生一条其妻子与他人的亲密视频,然而在阎某询问他是什么人时,陌生人却拒不作答。阎某为了弄清楚陌生人的身份,在微信中搜索能够查询他人微信绑定手机的方法,后阎某添加了一名“客服”,该名“客服”向阎某表示若李某支付一万五千元信息费,就可以告知其绑定的手机号,于是阎某向该“客服”所出示的二维码转账了一万五千元,然而在转账之后,阎某却被拉黑。后阎某将该二维码的制作公司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返回不当得利一万五千元。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阎某却并未举证证明甲公司有收受上述款项,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了阎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案中,阎某收到了陌生人传来的好友申请和视频,为了查询到陌生人是谁,阎某在微信上搜索到了一名“客服”,并在“客服”的要求下扫描了其提供的二维码,向其支付了一万五千元人民币。在阎某发觉自己被骗后,阎某查询得知该二维码的制作公司为甲公司,于是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返还不当得利。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仅为涉案二维码的制作公司,但该二维码是由他人借用了别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制作,该公司也无需进行审核,故亦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阎某并未举证证明甲公司有不当得利的行为,故法院依法判决对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在扫描二维码时,一定要注意识别收款方的信息,以免上当受骗,遭受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