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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报复用辣椒水注入货车发动机?构成犯罪!

2022-04-0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许某和杨某是同一个公司的货车司机,由于许某和杨某在资源竞争上存在冲突,所以二人在日常工作中也经常发生矛盾。某日,杨某发现自己的货车发动系统产生了故障,于是检查了自己车辆的发动机,却发现自己的发动机内被别人倒了辣椒水。在杨某联系公司调取监控画面后,发现是许某趁杨某去厕所的时候打开了杨某车辆的发动机在发动车内倒入辣椒水,导致货车损害。后杨某报警,经鉴定,许某将辣椒水倒入货车发动机,导致发动机损坏,造成经营损失八千元以及三千元的维修费用。经法院审理认为,许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许某和杨某因货车运输运量问题发生纠纷,于是许某对杨某怀恨在心,使用辣椒水注入杨某货车的发动机内,导致杨某的货车损坏,无法投入生产经营,造成八千元人民币的损失,且另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用人民币三千元。故许某的行为构成由于泄愤报复的目的,毁坏机器设备破坏生产经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法院遂依据许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他人财物的,可能构成毁坏财物罪,但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定罪量刑!